浙江大学关于公布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 |
浙大发人〔2009〕58号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随着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校教职工队伍结构逐步得到了改善与优化,学历层次有了普遍提高。为进一步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对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学位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在职攻读(申请)学位的要求 在职攻读(申请)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优良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好的培养前途;在读期间能合理有效地安排好时间,按要求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参加年度考核并考核合格。 1.2002年9月底以前进校的教师(含科学研究系列人员)要求在职攻读全日制学位(硕士或博士)的,必须工作量饱满,有发展潜力,且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达到学院(系)同类聘岗人员的平均水平及以上。 2.1998年12月底以前进校的非教师系列人员,要求在职攻读全日制学位(硕士或博士)的,必须工作突出,表现优良。进校前已取得硕士学位的,可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其他学历层次的一般以在职攻读到硕士学位为限。 3.属于上述两条规定的人员并纳入合同制管理的教职工在职攻读全日制学位(硕士或博士),攻读期间合同期满如不再续聘的,需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攻读学位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均由个人负责。 4.2002年10月1日以后进校的教师(含科学研究系列人员)以及 1999年1月1日以后进校的事业编制的非教师系列人员(含事业性质项目用人),原则上不允许报考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含硕士、博士),但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非全日制的专业学位或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来提高学位层次。 二、攻读(申请)学位费用等相关说明 1.学校原则上不再承担(减免)教职工在职攻读全日制学位或非全日制申请学位所需的教育经费,所需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在职攻读或通过非全日制进修取得学位后,除工作需要和组织安排外均须在原岗位工作,不得随意提出调换工作岗位。 三、其他 1.各附属医院对医院编制职工申请在职攻读(申请)学位的,可以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2.《关于部分合同制管理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意见》(浙大发人〔2003〕55号)和《关于1998年前进校的部分教师在职读书的补充意见》同时废止;《浙江大学教职工培训工作暂行规定》(浙大发人〔1999〕34号)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