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专家回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审核:SH 作者:SH终审:发布时间:2003-06-24浏览次数:5728

关于高级专家回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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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专家回聘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岗位聘任津贴制度实施后,我校高级专家回聘酬金标准未作过调整,已明显偏低。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调整高级专家的回聘酬金标准及审批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高级专家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因学院学科建设或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并身体健康,可以回聘。每次回聘期限一般为1-2年。

  2、高级专家回聘期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聘期内规定的目标任务,接受聘用单位的考核。

  3、高级专家回聘的审批办法
  (1)学术造诣高深、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本人精力充沛、极具科研活力,连续二次在岗位聘任中被聘八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岗位的专家,若要求享受聘岗级别津贴标准的回聘酬金,需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
  (2)其他高级专家回聘,需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聘任委员会审查同意,其中需要由横向科研经费支付酬金的,应有充足的横向科研经费,并经校科技部或人文社科部审核通过。

  4、高级专家回聘酬金标准及支付办法
  (1)享受聘岗级别津贴标准的专家,可根据学院实际聘任岗位级别发放回聘酬金,即七级每年2万元、八级每年3万元、九级每年4万元。
  (2)其他高级专家,回聘酬金为教授不超过每月1200元,副教授不超过每月800元,具体由学院根据专家实际承担工作量的多少确定。
  (3)回聘酬金可从学院岗位聘任经费中支付或从横向科研经费中支付。

  5、办理时间及申报材料
  高级专家的回聘每年办理两次,时间为6月、12月,请各学院于每年6月30日或12月30日前将《浙江大学回聘人员名册》及《浙江大学科研回聘人员审批表》交人事部师资办。

                                浙江大学人事部
                                 200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