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赴荷兰莱顿大学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项目的申报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审核:sh 作者:sh终审:发布时间:2004-12-01浏览次数:5165

关于2005年度赴荷兰莱顿大学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项目的申报通知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荷兰莱顿大学合作协议,2005年留学基金委将选派40名奖学金生赴荷兰莱顿大学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通知要求,我校可推荐4名候选人申报该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候选人应是我校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在读研究士或在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至少工作三年以后方可申请。
      本项目可供申请攻读硕士学位(专业目录见附件)。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35岁以下;(2)相关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或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已参加工作的申请人,应已取得相关专业学士或硕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3)德才兼备,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4)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IELTS成绩在6.5分以上(不接受TOFEL成绩);(5)申报理学硕士学位者,如提供GRE考试成绩将被优先考虑。
      本项目可供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专业目录见附件)。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已经获得莱顿大学可指导博士生教师的接收函,莱顿大学相关学科和教授信息可查询莱顿大学网站www.leidenuniv.nl;(2)德才兼备,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已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4)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IELTS成绩在6.5分以上(不接受TOFEL成绩);(5)申报理学博士学位者,如提供GRE考试成绩将被优先考虑。
      本项目采用差额录取方式。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须经中外专家进行评审。
      经批准录取为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将于2005年9月前后派出,留学期限为一至两年,到期不得延长。留学人员在荷兰学习期间免交半额学费,另外半额学费、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
      经批准录取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将于2005年9月前后派出,留学期限暂定为一年,成绩合格者将获得莱顿大学Mphil(Master of Philosophy)硕士学位。一年后如果留学人员获得莱顿大学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正式许可,须与我方续签协议,经批准后,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一年后留学人员如果未获得莱顿大学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许可,应按期回国。留学人员在荷兰学习期间免交半额学费,另外半额学费、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
      候选人请将以下材料于2005年1月21日前报送人事部留学与人才引进办公室:
  (1)、《出国留学申请表》(一式一份)
  (下载网址http://csc.edu.cn/gb/admin/readarticle.asp?articleid=1646)
  (2)、《单位推荐意见表》(一式一份)
  (下载网址http://csc.edu.cn/gb/admin/readarticle.asp?articleid=1646)
  (3)、荷兰莱顿大学研究生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下载网址http://www.leiden.edu/index.php3?m=36&c=132&t=&garb=0.7588410197459388&session=)
(4)、英文研修计划(一式两份)
(5)、英文简历(一式两份)
(6)、英文学历和学位证书(须加盖颁发院校公章,一式三份)
(7)、成绩单中、英文(须加盖颁发院校公章,一式三份)
(8)、IELTS等英语考试成绩单复印件(一式三份)
(9)、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人选应交纳报名评审费五百元人民币,由学校统一汇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联系人:冯丽芳  张友福
联系电话:87952610
附件:本项目可供申请的硕士、博士专业目录

人事部
20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