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实验室剧毒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审核:终审:发布时间:2005-07-07浏览次数:28183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为了严格加强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全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并结合浙江大学实际情况,对浙江大学实验室从事剧毒危险化学品实验、操作人员特做出以下通知:

    1. 凡属国家八部委2002年确定的《剧毒化学物品目录》(见附件1)中所列的335种剧毒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一类)(见附件2)都适用于本规定的管理。

    2. 凡需购买剧毒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实验中心(室)必须事先持有《浙江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由实验项目负责人和实验室工作人员逐项认真填写签字,每张备用登记表只允许申购一种剧毒危险化学品。并由所属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方可生效。

    3. 实验中心(室)持《浙江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备案登记表》和学校保卫部核发盖有“剧毒、爆炸品专用章”的《浙江大学技术物资供应服务中心器材领用单》到学校唯一具有购买、储存和发放资质的浙江大学技术物资供应服务中心(玉泉校区)化学试剂经营部领用。

    4. 剧毒危险化学品领取人员必须是浙江大学有关实验室的在职人员,且需两人同时前来领取;领取时需出示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任何一人证件不齐,将不得领取;同时严禁在校学生领取剧毒危险化学品。对任何弄虚作假者,将上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 剧毒危险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内;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有剧毒危险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实验室使用剧毒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并做实验记录并备案。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严禁剧毒品、易制毒品的私自储存、转让、买卖。

    6. 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有两人(或以上)在场,更换工作服;按规定佩戴各类防护用具,严格按照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实验完毕,应换去工作服,搞好个人消毒工作,方可离开实验室。

    7. 实验室有人时必须开启通风装置;实验室内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应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上述设备、设施、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实验室内有关人员立即停止操作,并退出实验室;待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入内操作。

    8.维护、检修存在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实验设备或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中毒危害发生时的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上述实验设备或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9.剧毒危险化学固液废物应先妥善暂存于各实验室内,不得任意毁弃,或出售给他人。学校有关方面定期负责收取,并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仍由原单位原地妥善保管。 

    10. 本规定也适用于易制毒品、爆炸品的管理。

 

                        浙江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20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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