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关于《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10-31浏览次数:8016

 
浙大人发[2007]19号
 
 
关于《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学院(单位):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53号)明确了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并对博士后的进站、在站管理、出站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并给学院以更多的自主权,现决定对《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博士后待遇
1200811以后进站的我校学科和师资博士后的工资待遇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作适当调整:工资待遇部分统一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执行,津补贴按浙江省有关文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统一为12%,即单位和个人各缴12%
2、博士后津贴起始标准统一为25600/年,承担教学、学生工作后,根据工作量的多少,由学院(单位)给予相应的津贴,并报人事处劳资与社保办备案。博士后工作津贴仍按原标准发放,每年不低于5000元。
3、非本校毕业的博士进站后,学院可从人才引进经费中提供每人不超过1万元的科研启动费。本校毕业的博士进站后,学院可自主决定是否发给科研启动费。
二、进站及日常管理
1、简化师资博士后选拔程序。师资博士后应重点从非本校毕业的优秀博士生中选拔,人数控制在当年进站博士后总数的1/3,每年每位导师原则上只能招收1名,具体选留办法由各学院自主决定。同时简化师资博士后选拔程序,师资博士后的进站报批程序与学科博士后同样处理。
2、经学校同意拟留校的博士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新教师上岗培训,并可参照在职教师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三、申报出站留校的程序及延长期间待遇
1、今后学校从在站博士后人员中选留师资,原则上集中在每年的5月和11月进行。凡进站满一年且中期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可向学院(单位)提出留校申请,各学院(单位)应在博士后期满前的规定时间内将经本单位讨论同意的申请材料报人事处,学校在综合考虑学科发展和学缘结构的基础上择优选拔。凡博士后进站超过23个月而学院(单位)未递交留校申请材料的,学校将不再接受留校申请。
2、经学校批准拟留校的博士后,应适时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评审通过者才能正式留校。参加评审前经批准同意的延长期内仍可保留学校博士后待遇。未被批准留校的博士后,到期应及时办理出站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再享受学校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3、凡经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过的拟留校博士后,应及时办理出站留校手续,评审通过一个月后学校不再保留其原有博士后待遇;未通过评审的拟留校博士后应积极落实新的接收单位,三个月内学校保留其博士后待遇,逾期未办理出站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博士后待遇。
以上补充通知,从200811日起执行。
 
 
浙江大学人事处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