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关于做好2008年度高级专家延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审核:niml 作者:niml终审:发布时间:2008-04-15浏览次数:3338

各学院:
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高级专家延聘的规定〉的通知》(浙大发人[2003]17号文件)文件精神,凡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要求延聘,均需办理延聘手续,为做好2008我校高级专家延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聘范围
1948123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正高级专家(院士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暂缓离退休专家除外)。
二、延聘条件和延聘期限
(一)1993年前(含1993年)经国务院学位办审批的博士生导师未满65周岁,1994年以后(含1994年)由学校自行增列的博士生导师未满63周岁,身体健康,本单位高职岗位限额允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聘。
1、近三年工作量饱满,教学、科研工作业绩显著,并达到本学院教授平均业绩点。
2、主持或负责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按合同正在进行者。
3、担任全国(部级以上)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全国教材编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组长;正在进行全国统编教材编写工作的主编。
4、具有良好的医学道德及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
(二)对于学术上造诣高深,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并且本人精力充沛,极具科研活力,连续两次在岗位聘任中被聘八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岗位,离岗后将对本学科或学校科研带来较大影响的、超过第一条规定延聘年限的博士生导师及年满60周岁的教授,可申请超龄延聘。
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高级专家委员者、国家教育部科技委学部主任、全国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三)延聘手续每年办理一次,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为1-2年,高级专家延聘最长不超过70周岁。担任省级人大、政协常委及以上职务者,在任期内可暂不办理延聘手续。
(四)附属医院医疗编制正高级专家年满60周岁,身体健康,本单位临床工作需要,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延聘。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三、延聘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由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请下载DOC),并提交近三年的业绩材料。
(二)各学院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教师意见,进行民意测验基础上,经学院院务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签署意见,并与经学院审核的“浙江大学2008年申报延聘人员主要业绩一览表”(请下载DOC)一起(同时将一览表发送到hsx@zju.edu.cn)报校人事处师资办。
(三)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四、各学院推荐人员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08430
“我校2008年到达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家名单”将通过Email发送到各学院人事科, 请注意查收。
 
 
                                           
                                       OO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