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单位):
为完善学校关于非教师系列人员的相关政策,建设一支高效精干、富有活力的党政管理干部队伍,根据《浙江大学非教师系列事业性质岗位用人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浙大发人[2003 ]4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非教师系列用人制度改革运行几年来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党政管理普通岗位人员应聘骨干岗位的任职资格问题作如下调整。
⒈凡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承担岗位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与工作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考核优良的校内党政管理普通岗位人员在经过1~2个聘期的聘用(本科学历人员不少于4年,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人员不少于3年,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2年)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情况下可应聘相应岗位。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包括笔试、面试),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根据择优聘用的原则确定人选,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经批准并聘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可纳入党政管理骨干岗位方式管理。
⒉对于特别优秀者(如获得校级优秀辅导员或校级先进个人等称号或相应称号人员),或有博士后、海外研究生学习、挂职锻炼等经历且工作表现突出的,或应聘危难险重骨干岗位的,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
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起执行。特此通知。
浙江大学人事处
2008年12月9日
20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