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教师岗位分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答校报记者问(之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审核:nml终审:发布时间:2010-09-17浏览次数:4847

1. 学校实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目前进展如何?何时完成?
  答:目前,理学部、信息学部、工学部、农学部、医学部等五个学部及各院(系)的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细则)已经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领导小组原则通过,现正在积极推进中,岗位分类名单由各学部审核后报送学校人事处,9月底之前,人事处将完成对以上五个学部教师岗位分类名单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人文学部和社科学部及所属院系的方案(细则)学校正在审批中。原则上所有的学部及所属院(系)应在10月初完成教师岗位分类工作,学校将在11月中旬左右完成聘岗工作。

  2.学校实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答:本次实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教师均属于事业编制人员,这些人员中部分教师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部分教师与学校没有签订聘用合同。
  没有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属于固定事业编制人员,学校与这类教师的法律关系依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教师,则属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人厅函[2007]15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96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因此,学校与实行聘用制的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做法完全符合国办发[2002]35号文件所确立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基本原则。此次岗位分类管理是针对教师岗位进行的分类改革,是教师岗位的细化,是职业发展通道和考核方式的变化,没有涉及人事关系的变更,不违反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

  3.本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方案是否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是否在实施之前广泛征求过教师意见?
  答:高校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广大教师对学校所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使学校在制订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时要坚持群众路线,坚决依靠广大教师,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因此,从一开始酝酿改革方案到逐步完善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等整个过程一直和广大教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可以说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和相关办法是整个浙大人集体的智慧和结晶,充分代表了广大教师的最根本利益和要求。
  一方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本身是群众讨论的产物,是学习实践活动期间师生员工共话学校科学发展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结果。另一方面,在改革方案形成过程中,人事处等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机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2008年改革方案初步出台之前,就召开了各种类型的由教师代表参加的几十次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对象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有教授、副教授、讲师,有学科带头人,也有青年教师,有院系负责人也有普通教师,还有双代会教师代表、归侨、留学归国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等。方案正式公布之前,还在校园网上公开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方方面面意见,经过修改后于2008年6月正式发文。此后,为了如何稳步实施分类管理改革,学校又多次听取意见,仅2009年下半年以来,为全面推进改革工作,学校校务会常委会就召开过几十次专题会议,研究和布置分类管理实施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部、各院系也通过各种形式召开相关专题座谈会、恳谈会、交心会,其程度之密集,讨论内容之深入,沟通之彻底,纵观浙江大学改革发展史,没有哪一场改革有如此广泛如此深入的。
  综上所述,我校的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改革,从形式上看并没有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但从其实质来看,无论是在改革方案的制订,还是在改革的实施、推进过程中,学校和广大教师的沟通渠道是畅通的,在开展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中,完全保障了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我们相信,在接下来的推进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改革中,只要我们始终坚持走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动员群众的群众路线,群策群力,凝心聚力,团结一心,我们改革的结果也一定会让教师满意、学校满意、社会满意、党和人民满意的。

  4.在具体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过程中是否侵犯了教师权益,是否会挫伤教师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答:校党委发[2010]31号文件强调,“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各学部、学院(系)的实际,不搞简单的一刀切;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绝大多数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作为衡量这一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依靠广大教师,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各学部、学院(系)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最广泛地征求广大教师意见,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方案”,并强调“各级领导班子要有理想、有责任心、有深切的人文关怀”。根据文件精神,在各学部、各院系实施方案和细则的制订中,充分考虑了各学部、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在比例、学历等要求上并不是一刀切的,特别是对新成立的学院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实事求是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分类工作。大多学院(系)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做好摸底工作,召开教师座谈会、教师大会等,充分听取教师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建立工作组进行一一的沟通交流工作,充分尊重教师的意愿。当然,可能有个别的院(系)在对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文件精神的理解不够到位,与教师的沟通交流可能不够充分,在具体做法上还存在唯学历、唯职称、唯科研等简单化、“一刀切”的做法,可能会挫伤部分教师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改革的稳步推进。
  为此,学校领导高度重视,重申各级领导班子要按照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群众路线的“三个坚持”的要求,满怀理想,秉持责任,以深切的人文关怀积极稳妥地、坚定不移地推进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校领导根据分工,继续深入院系,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推进改革健康发展。

  5.进入社会服务和技术推广、团队科研/教学岗位的教师,是否仍保留其事业编制(学校全额支付基本工资的事业编制)和教师资格?
  答:建设一流大学的目标、中国社会的现状决定了现在和将来都需要高水平的社会服务队伍,此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中进入社会服务和技术推广、团队科研/教学岗位的教师,与教学科研并重、教学为主、研究为主岗的教师一样承担着学校发展的重任,只是工作岗位和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仍然是整个教师队伍的成员。社会服务和技术推广、团队科研/教学岗的教师与其他教师的事业编制身份不会发生变化,仍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待遇。

  6.进入社会服务和技术推广、团队科研/教学岗位的教师,今后如何对其考评?
  答:本次聘岗时,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教学岗教师的岗位津贴与其他教师一样,均从学校根据各学院(系)的教学科研产出、师资队伍状况等统一核定并打包到各院(系)的聘岗总经费中支付。今后学校将根据各类岗位性质分别提出相应的聘岗经费核算办法。对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师,由学校根据其社会服务的公益性质核定或补贴相应的聘岗经费,对其他社会服务和技术推广岗的教师,学校将根据他们所在平台所作的贡献和取得的成效核定相应的聘岗经费,近期学校将出台六大社会服务平台相关的一揽子配套政策;对团队科研/教学岗的教师,学校将根据他们所在团队的教学科研产出核定相应的岗位经费。在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上,学校将为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教学岗教师开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通道,在今年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适当扩大了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教学岗的职称晋升名额。

  7.有教师反映,浙江大学教师的收入普遍偏低,学校在此次岗位分类改革以后会采取什么积极的措施?
  答:薪酬待遇是人力资源价值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和激励教职工潜心学术、教书育人、爱校荣校的物质基础。加快实现工资水平的优先增长,是会聚人才,提升办学质量,构建人才竞争优势的战略保证,也是建设和谐校园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学校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稳步提高教师、干部、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积极实施以“580工程”为代表的安居工程,克服各种困难全面推进住房货币补贴,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设立“爱心基金”,极大地解决了教职工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学校事业的快速发展。但尽管如此,与省内外兄弟高校特别是较高薪酬水平高校相比,我校教职工的薪酬待遇水平总体还偏低,差距还很明显,特别是青年教职工的收入待遇亟待提高,学校领导对此也非常重视,决心把改善教职工待遇摆在当前工作突出重要的位置,把普遍提高广大教职工收入待遇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关注的大事来抓,今后学校将会进一步加大投入,适时提出一整套科学系统的解决方案,向青年教职工倾斜,向困难人群倾斜,稳步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收入水平,进一步凝心聚力,巩固“心齐、气顺、劲足、实干”的良好氛围。

(原载于2010年9月17日《浙江大学报》第375期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