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审核:nml终审:发布时间:2011-11-29浏览次数:5867

学部、学院(系)、各单位:
2011年度考核工作定于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5进行,请各学部、学院(系)、各单位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 61号)精神,结合合同期满考核、岗位聘期期满考核等工作,科学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正确地评价教职工在本年度内的德、能、勤、绩等各方面的表现,以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次考核结果为教职工聘任、奖惩、晋职、晋级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范围
1、全校在编在职事业编制职工(含人才中心办理正式借用手续的人员)、按事业性质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自行聘用的各类派遣人员。
2、以下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新进校的人员。
(2)在站博士后人员(在站博士后人员实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
(3)公派出国且在批准期内的人员。
公派出国且在批准期内的人员视同考核合格,单位应负责填写视同考核合格证明(附《视同考合格证明》)。
(4)人才中心待聘人员(办理正式借用手续者除外)、因病假养育假请假六个月及以上者、校内离岗退养人员或校发生活费人员。上述三类人员需附《未参加考核证明》
三、考核程序
112月7日前,本人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相应表格。
全校在编在职事业编制职工及按事业性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其中中层干部由组织部负责考核,专职辅导员由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2)统一填写《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表》,在填表时需注明岗位类别。
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人才�劳务�派遣人员填写《浙江大学人才(劳务)派遣员工年度考核表》,学校自收自支口子管理的企业人员填写《浙江大学自收自支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
在外挂职教师、干部,由原单位按岗位进行考核,如人事关系挂靠组织部的则由组织部会同挂职单位进行考核。
212月15日前,各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和交流,产生考核等级,评选院级先进和推荐校级先进候选人,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各单位应加强年度考核工作,结合岗位聘任工作,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对聘在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为主岗、团队教学岗的教师及其它因工作需要仍担任主讲教师的,所在单位应根据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的教学质量考核情况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3.12月20日前,各单位将《浙江大学教职工2011年度考核汇总表》(包括考核结果、教师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考核结果、院级先进工作者名单、推荐的校级先进工作者名单等信息,见附件1)以统一电子表格形式发送人事管理办(flf@zju.edu.cn)。同时,将推荐的校级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500字左右)及电子照片(320*240)发送至邮箱zdzju@zju.edu.cn。
412月22日前,各单位将考核表按《浙江大学教职工2010年度考核汇总表》顺序整理,交人事处人事管理办审核并统一归档。同时上交《院级先进工作者登记表》、《校级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视同考核合格证明》、《未参加考核证明》等材料。
512月26日人事处上网公示校级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如对候选人有问题反映,请于2012年1月2日前向人事处人事管理办(紫金港校区东三104-2室,电话:88981656)反映。
四、注意事项
1、考核等级和先进评选比例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为“优秀”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当年考核人数的20%。在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评选出院级先进工作者,在院级先进工作者中推荐出校级先进工作者,其中院级先进工作者占参加考核人数的10%,校级先进工作者占院级先进工作者的10%。
中层干部、专职辅导员不计入单位考核人数,不占单位考核优秀指标,不占单位院级先进、校级先进名额。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考核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由于非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教学或科研、医疗责任事故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3)兼职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及本科生导师在所兼任工作中考核不合格;
(4)不愿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5)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
(6)各岗位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本人实际完成的业绩低于院系(单位)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
(7)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30天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的人员。
3对长期不在岗工作的或主要精力不在学校的人员,及违反学校有关兼职兼薪规定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学校查实后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学校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所自行聘用的人员,可参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评,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5.对考核结果的反馈和申诉,按《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 61号)执行。
  
2011年11月29日
 
附件2:《2011年度浙江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