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加强我国重点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与国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性人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美国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共同开展合作,选派具有特别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赴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1.推荐名额
(1)攻读博士学位: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各4-6人
(2)攻读硕士学位: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各4-6人
2.派出时间:2013年8月
3.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
(1)哈佛大学
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48个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期限为前24个月,哈佛大学资助期限为完成学业后续所需年限。
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为10-40个月。
(2)麻省理工学院
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36-72个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期限为前24个月,麻省理工学院资助期限为完成学业后续所需年限。
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24个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期限为前12个月,麻省理工学院资助期限为完成学业后续所需年限。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201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及《浙江大学“2013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2.申请类别及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哈佛大学人员,正式申请时为我校全日制、具有一定科研工作基础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含应届毕业生);申请麻省理工学院人员,正式申请时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含应届毕业生)。
(2)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三、可申请的专业
1.哈佛大学
(1)攻读博士学位
学院名称 | 项目名称 |
文理学院 | 哲学博士(PhD) |
设计学院 | 设计学博士(DDes) |
商学院 | 工商管理博士(DBA) |
教育学院 | 教育学博士(EdD) |
法学院 | 法学博士(SJD) |
公共健康学院 | 公共卫生博士(DPH) |
理学博士(SD) |
(2)攻读硕士学位
学院名称 | 项目名称 |
法学院 | 法律硕士 |
设计学院 | 建筑学硕士 1类 |
建筑学硕士 2类 | |
景观建筑学硕士 1类 | |
景观建筑学硕士 2类 | |
城市规划硕士 | |
城市设计建筑学硕士 | |
城市设计景观建筑学硕士 | |
设计学硕士 | |
公共卫生学院 | 公共卫生学硕士 |
职业健康学硕士 | |
理学硕士 | |
商学院 | 工商行政管理硕士 |
肯尼迪学院 | 公共政策硕士 |
公共管理硕士 | |
公共管理/国际发展硕士 | |
教育学院 | 教育学硕士 |
文理学院 | 理学硕士 |
工程硕士 | |
文学硕士 |
2.麻省理工学院
专业不限,详见http://web.mit.edu/。
四、申请办法
1.拟申请本项目的学生,须于2013年1月25日前填写“2013年国家公派赴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项目报名表”(附件五或者六)及对方学校的邀请函发送至邮箱:luye07@zju.edu.cn,无需提交纸质版。
2.申请人须在该两所高校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各专业申请截止日期不同,请自行查看具体信息),登录相关网站提出申请,认真查阅专业及研究领域,与所申请学校相关学院导师建立联系,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哈佛大学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注明申请“China Scholarship Council-Harvard University Scholarship”,并向哈佛大学相关学院申请学费资助。
麻省理工学院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注明申请“China Scholarship Council Graduate Fellowship Program”,参见:http://odge.mit.edu/finances/fellowships/international/。
3.取得正式录取通知书的申请人,须按照《浙江大学“2013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中的日程安排进行网上报名、提交材料。
五、补充说明
1.申请哈佛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若仅被录取但未获得学费资助,也可申请本项目。
2.申请麻省理工学院一年制硕士学位不在该项目协议资助范畴之列。
3.申请麻省理工学院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所获得的录取通知书无需免学费。
六、联系方式
1.研究生院
联系人:卢叶
电话:87951124
E-mail:luye07@zju.edu.cn
2.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美洲事务部
联系人:王英振
电话:010-66093916
E-mail:yzwang@csc.edu.cn
附件五:浙江大学2013年国家公派赴哈佛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项目报名表
附件六:浙江大学2013年国家公派赴麻省理工学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项目报名表
研究生院培养处
201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