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行政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期,我校发生孕期在职女教工意图以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名义赴国外生产的事件,对学校外事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省外办查证后,决定不予办理其因公出国手续。
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浙大发外〔2017〕55号),出访人员的出访任务必须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和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密切相关。请各有关单位对孕期女教职工赴国(境)外执行公务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孕期女教职工借执行公务的名义赴国(境)外生产。若有违规事件,学校将责成相关单位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希各知照。
附件:法律法规和航空公司关于孕期妇女的一些规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9年5月5日
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用人单位应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孕期妇女受特殊保护。
航空公司普遍对孕期妇女乘坐飞机有如下规定:对于怀孕32周—35周或36周的,需出具由一定级别的医疗机构盖章、主治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对于怀孕35周或36周以上或预产期在4周以内的,航空公司一律不予运载。
另,医学上亦不建议妊娠不足12周或者32周以上的妇女坐长途飞机,以规避流产或早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