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编辑:科管办 发布日期:2021-10-28
浙大计发〔2021〕5号
各学院(系)、有关单位、各项目(课题)负责人: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就我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预算调剂权限
1.精简合并预算科目。新立项财政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按预算科目分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2.明确设备费预算调整权限。设备费预算调整以及拟购置设备单价50万元及以上明细调整,需履行学校内部审批程序。其中调整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或设备购置明细发生变化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需履行研究任务相关性和必要性论证。
3.下放预算调整权限。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4.完善间接费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间接费用预算调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在研期间直接经费余额不足以支持科研直接支出的,间接费用按学校政策分配后,课题组部分间接费用可申请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预算调整流程等其他规定按《浙江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9〕10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优化设备费支出管理
与科研项目(课题)任务研究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采购数量,并对相关设备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设备费支出符合项目(课题)结题验收相关规定。
三、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学校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