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等报销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单正英审核:终审:发布时间:2021-10-28浏览次数:5007

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等报销事项的通知

编辑:科管办  发布日期:2021-10-28



  

浙大计发〔2021〕6号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中央第二巡视组巡视意见要求,进一步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规范科研经费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学校差旅费和论文版面费报销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差旅费管理

1.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报销国内外差旅费及外宾接待费用,应严格按照《浙江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7〕4号)、《浙江大学关于优化科研管理解决科研经费 “报销繁”若干措施的通知》(浙大发计〔2019〕11 号)、《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8〕18 号)、《浙江大学外宾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浙大发外〔2016〕34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中不得列支超标准部分。

2.明确动卧列车报销口径。允许出差人员选乘动车卧铺,但报销额度不得超过其按规定可乘坐的“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中最高席次的费用。

二、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

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对于财政科研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财政科研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他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得列支。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财政科研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我校财政科研项目专项资金报销论文发表支出进一步规范如下:

1.论文版面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支出需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批,在原有报销手续基础上,加盖学院科研科印章后报销;(版面费预约操作说明详见附件一)

2.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含2万元),还需经项目(课题)组之外三位正高级职称专家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附“浙江大学论文发表支出专家论证表(详见附件二)”报销;

3.不得列支论文润色费。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件一:版面费预约操作说明.pdf

   附件二:浙江大学论文发表支出专家论证表.docx

         

 


 

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