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审核:终审: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3876


为支持内地与香港高校的交流合作,教育部从2013年起设立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为推进与澳门高校的交流,于20166月起邀请澳门高校参与,更名为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

现就2018年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与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树仁大学、香港演艺学院、珠海学院等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12所香港高校,具有副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部分香港专上院校及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等5所澳门高校具有合作关系的我校院(系)、研究机构。

  二、资助对象、内容及标准

1、教育部通过向内地高校提供项目补助,对港澳高校来内地学习、交流、科研、实习3天到一学年的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师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0)提供资助。可资助小学期课程(暑期)、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2、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请见附件1

三、项目执行要求

项目获批后如有调整,需在实施前30天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说明。项目实施前15天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日程安排、参与师生名单及经费预算等;项目结束后7天内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经费决算、师生信息表及学生交流心得等。

四、申报要求

12017925前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申报拟在201811日至1231期间执行的项目;2018615前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申报拟在2018111日至1231期间执行的项目。

2、各申请单位在完成项目规划后需填写《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2),并在申请书首页签字盖章。

3、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发送至邮箱wuyun2013@zju.edu.cn,纸质版交至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校友活动中心303A)。

4、项目申请以收到纸质材料为准。


如有疑问,请联系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吴赟老师,电话:88981312


附件1: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docx

附件2: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doc

  浙江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