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福利费(以下简称福利费)的管理,规范使用范围,完善申批程序,确保福利费重点用于补助困难教职工和提高教职工福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利费由学校拨款,是学院用于教职工福利的专项资金,适用人员为学院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福利费由学院“双代会”选举产生的福利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四条:福利费使用范围与标准:
1.学院教职工因病住院治疗,个人自负较大数额医疗费时的补助。补助金额一般控制在1000元~3000元。
2.学院教职工中收入微薄、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生活费用在500元以下时的困难补助。补助金额一般控制在500元~1500元。
3.学院教职工因故死亡,一次性补助3000元。
4.学院教职工直学院亲属亡故,发放慰问金500元。
5.代表学院党委、行政、工会看望因病住院的教职工时,购买慰问品,费用一般控制在300元/人以下。
第五条:福利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由申请人填写《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所在工会小组长、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学院福利委员会讨论。困难补助学院每年12月份讨论一次。
第六条:福利费的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当年福利费原则上不得超支,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福利费使用接受学院党委、行政、工会监督,每年度由福利委员会向学院“双代会”作出报告。
第八条:本办法经学院“双代会”福利委员会讨论,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实行。
2012年10月21日修改